定罪上訴|前港姐寇鴻萍涉逃稅8.6萬提上訴 法官押後3個月內頒下判決

社會

撰文: 梁錦麟

發布時間: 15 小時前

最後更新: 13 小時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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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港姐寇鴻萍涉逃稅8.6萬提上訴,法官押後3個月內頒下判決。(資料圖片)

前港姐季軍寇鴻萍涉於8年間11度逃稅,令稅務局少收約8.6萬稅款,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蓄意意圖逃稅的傳票控罪成,被判監9個月,早前已服刑完畢。寇不服定罪提出上訴,案件今(16日)於高等法院原訟庭進行聆訊。寇一方陳詞指,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建基於呈交的一刻,惟上訴人有機會預簽報稅表;律政司一方表示,控方的立場是指稱有強烈證據,證明上訴人一直得知相關陳述屬虛假;法官聽罷陳詞後,決定押後裁決,並於3個月內頒下判決。

被告寇鴻萍(62歲),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蓄意意圖逃稅罪成,被判監9個月,早前已服刑完畢。寇不服定罪提出上訴,今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陳詞。

謝陳詞指,原審裁判官於判詞中曾提及「事實上簽署日期不重要,重點是被告最後是否清楚簽署的資料」,又指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建基於呈交的一刻,惟上訴人有機會預簽報稅表。

謝又指,報稅表內亦有列明上訴人前夫,但審訊時未有傳召他。謝又指,報稅公司職員曾提及有1成客戶會作預簽,惟原審裁判官錯誤排除上訴人為該1成客戶。

謝指,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沿用的上訴庭判詞有商榷之處,又指兩名報稅公司職員的證供出現矛盾,惟原審裁判官亦未有處理。謝又指,控方在檢控時錯誤集中於非正確的時段,在上訴時明白「預簽」是重要議題後,便改變立場。

律政司一方則指,涉案報稅表是否屬於報稅公司職員口中的1成客戶,其中一項重要證供是上訴人在警誡下的供詞,當時上訴人曾提及「核實個人資料後,然後簽名」,反映上訴人是在最後階段簽名。

律政司一方又指,上訴庭判詞亦未有影響本案的實質情況,控方的立場是指稱有強烈證據,證明上訴人一直得知相關陳述屬虛假,控方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,證明上訴人得知報稅表內容是虛假;法官聽罷陳詞後,決定押後裁決,並於3個月內頒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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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